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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公所受理申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土地」時間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請把握時效勿錯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業使用的土地,請於113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稅務局將依通報資料主動辦理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可申請之土地範圍如下:

一、都市計畫內之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地區、依法限制建築或依法不能建築地區。

二、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為農業用地以外之其他用地(如:甲種、乙種、丙種建築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遊憩用地及殯葬用地等),且合於75年6月29日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經核准徵收田賦且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原已核准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而課徵田賦之土地,在使用情形未變更下,無須重新申請;但若所有權人變更(如:買賣、繼承或贈與等),新所有權人必須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可課徵田賦,若未提出申請,將於辦竣移轉登記之次年開始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各區公所受理申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土地」僅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土地所有權人若有符合上述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條件者,記得把握申請時效。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若要洽詢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申請規定或申請時所須檢附之相關資料,請逕洽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農經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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