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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兆環律師說,醫療糾紛不一定要打官司,「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好處在於,當事人雙方坐下來談、相互理解的過程,無論賠償、道歉都是可以討論的事項,不用訴訟也能達到法院判決的結果。
根據衛福部統計,103至107年每年平均約411件醫療訴訟,醫病關係仍屬緊張狀態,除了耗損司法資源,更助長醫師採取防禦性醫療自保,浪費醫療資源,甚至過去曾出現「五大皆空」,特定專科大鬧人才荒,影響醫療體系,都是社會一大損失。《健康醫療網》專訪李兆環律師,介紹「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透過調解、和解、調處和仲裁,以協商的方式化解醫療紛爭,舒緩醫病間的緊張關係。
醫療糾紛不是只能訴訟 什麼是ADR?
李兆環律師解釋,私人之間的紛爭,只要是透過訴訟外的處理機制,都可稱為「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最常見有調解、和解和仲裁等,尤其聲請法院調解的情形下,如調解成立,法院會即時製作調解筆錄,將兩造談妥之調解條件內容記載於調解筆錄內,調解成立即和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如日後對方不依調解筆錄履行,則可依此調解筆錄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以保障權益。
1和解:
指由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共同磋商「讓步」,尋求雙方都可接受的解決方案,又可分「訴訟上和解」和「訴訟外和解」。「訴訟上和解」是雙方在訴訟過程中有意試行和解,或法官主動促成和解,如果訴訟上和解成立,其效力等同法院確定判決。
「訴訟外和解」則是雙方當事人選擇庭外和解,這種方式經律師觀察,有時會因為互信基礎不夠,或醫療爭議較嚴重,故早期願意和患者家屬直接坐下來談的涉案醫師比例不高,院方大多是委外由律師或院內醫療關懷小組處理,因此家屬常覺得缺乏誠意。此外,訴訟外和解做成的和解書不像前述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若對方不履約,必須以民事訴訟程序請求債務人履行。
2調解:
「和解」是僅當事人雙方互相讓步,而「調解」指醫療紛爭發生後,有公正的第三方居中協調處理雙方當事人的爭議。民眾可向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縣市政府衛生局所設置的醫事審議委員會申請或向法院聲請調解。
律師指出,鄉鎮市調解經法院核定後,及法院進行的調解都等同法院確定判決的效力,但縣市政府衛生局所設置的醫事審議委員會只等同一般契約,如果不履行約定,尚需透過訴訟確定,才能強制執行。因此,民眾可以選擇最方便、信任的機關進行調解,在這裡可以建議民眾,向法院聲請調解,如法院調解成立,等同法院確定判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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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仲裁
仲裁是當事人對於依法得和解的爭議,先以書面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人成立仲裁庭以排解紛爭。雖然當事人需付一筆仲裁費用,但仲裁判斷結果,在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
不過律師提到,仲裁較常用於工程爭議事項,先定契約約定若有紛爭將以仲裁方式處理,不走訴訟流程。然而患者看病時,醫病雙方通常不會希望治療有問題,不太會先訂下契約,因此在醫療紛爭處理較少見用仲裁方式處理。
醫療糾紛為何要ADR? 先了解訴訟的可能問題
若醫療糾紛進入訴訟,俗稱打官司,李兆環律師提到,優點是法院會查明所有事證,誰對誰錯都調查清楚,再為判決不會有讓步,而是訴訟攻防之問題,然而缺點是費時耗力,平均第一審約歷時 1 年 4 個月,如上訴至第三審耗時約 5.62 年,相關訴訟費用也很可觀,而最後判決結果可能也非雙方當事人所能預測或接受。
因此,李兆環律師說,ADR好處在於,當事人雙方坐下來談、相互理解的過程,無論賠償、道歉都是可以討論的事項,不用訴訟也能達到法院判決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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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兆環律師團隊,李兆環律師(中)
律師曾遇過調解8次的案例,花費約1年,但她反問,「訴訟或許可能糾纏幾年,甚至逾10多年,長期處在訴訟壓力,對於身心傷害很大,亦耗費很多司法資源,是否可以思考改用非訴訟方式處理紛爭?」目前各界面對醫療糾紛,都具有共識朝向ADR努力,期望以和解或調解的方式和平解決紛爭,保持醫病關係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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